金融监管与证监会 (SFC) 持牌
证监会 (SFC) 持牌、合规计划、监管调查以及虚拟资产牌照——包括 VATP、虚拟资产交易及虚拟资产托管人牌照。
概览
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(证监会) 根据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(SFO) 向从事受规管活动的公司发放牌照。对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,根据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(AMLO),还适用额外的牌照要求。
除了现有的 VATP 制度外,香港还设立了专门的虚拟资产交易和虚拟资产托管人牌照,以监管加密货币场外交易 (OTC) 和托管服务。这些牌照将与虚拟资产咨询和虚拟资产管理牌照并行运作。
我们的服务
1. 证监会与虚拟资产牌照
| 牌照类型 | 描述 |
| 第 1 类 | 证券交易 |
| 第 4 类 | 就证券提供意见 |
| 第 6 类 |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|
| 第 9 类 | 资产管理 |
| VATP 牌照 | 《打击洗钱条例》下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|
| 虚拟资产交易牌照 | 场外交易 (OTC)、经纪业务、大宗交易及虚拟资产兑换 |
| 虚拟资产托管人牌照 | 妥善保管私钥及客户虚拟资产 |
我们协助处理:
- 牌照类型界定及资本要求
- 申请准备(内部监控手册、合规框架、打击洗钱/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计划、业务计划)
- 负责人员 (RO) 的识别与培训
- 与证监会的预申请沟通
2. 虚拟资产交易牌照
任何在香港经营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业务的人士,必须获得《打击洗钱条例》下的牌照。范围包括:
- 虚拟资产与虚拟资产、虚拟资产与法币之间的兑换
- 经纪业务和大宗交易
- 保证金交易和场外交易 (OTC) 服务
关键要求:
- 最低缴足股本:500 万港元(参照第 1 类受规管活动)
- 客户虚拟资产必须由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托管人托管
- 申请人及大股东的适当人选要求
无过渡性“被当作获发牌”安排 ——现有服务提供者应尽早通过预申请程序与证监会沟通。
3. 虚拟资产托管人牌照
妥善保管私钥或能够转移客户虚拟资产的工具的实体必须获得牌照。这包括:
- 获证监会发牌的 VATP 的联系实体
- 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的证监会持牌法团
- 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的银行及其子公司
- 自行托管虚拟资产的持牌基金经理
个人执照适用于可直接访问私钥或有权启动虚拟资产转移的人员。
关键要求:
- 最低缴足股本:1,000 万港元
- 严格隔离客户资产
- 对密钥管理实施强有力的内部监控
- 加强网络安全和业务连续性计划
豁免情况:
- 仅为其集团成员公司提供托管服务的集团公司
- 为客户持有备份密钥的法律/会计专业人士
- 仅托管其自身稳定币的获金管局 (HKMA) 发牌的稳定币发行人
- 自行托管新发行代币且未超过限额的持牌基金经理(正在考虑中)
4. 合规计划与持续责任
- 符合金管局和证监会标准的打击洗钱/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框架
- 内部监控程序和合规结构
- 所有八项核心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 (MIC) 委任
- 维持财政资源(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)
- 发牌后的合规时间表、周年申报表及证监会通知
5. 监管调查与执法
- 内部及外部监管调查
- 证监会执法事项(IPO 保荐人操守、违反牌照规定、打击洗钱缺失、网络安全)
-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程序
- 牌照条件复核及上诉
- 跨境监管事项
为何选择 ALLO?
拥有三国执业资格 – 香港、英格兰及威尔士以及纽约州的执业律师。
前线行业经验 – 曾协助加密货币和金融科技行业领导者获得必要的牌照和监管批准。
务实、结果导向 – 我们化繁为简,在复杂的监管环境中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。
我们的服务对象
| 客户类型 | 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|
| 加密货币交易所 | 《打击洗钱条例》下的 VATP 牌照 |
| 虚拟资产交易商 | 针对场外交易、经纪业务、大宗交易的虚拟资产交易牌照 |
| 虚拟资产托管人 | 针对私钥妥善保管的虚拟资产托管人牌照 |
| 资产管理公司 | 第 9 类牌照及持续合规 |
| 金融科技初创公司 | 监管沙盒及发牌策略 |
| 金融机构 | 证监会发牌、收购及调查 |
| 上市公司及负责人员 (RO) | 证监会查询及执法行动 |
精选经验
- 为金融机构就证监会牌照申请及收购(第 1、4、6 及 9 类)提供建议,包括虚拟资产业务范围提升
- 在证监会调查中代表证监会持牌法团、负责人员及上市公司
- 为支付平台就金钱服务经营者 (MSO) 牌照及合规提供建议
- 为金融科技公司和加密货币平台获得证监会牌照


